转发《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及成绩管理办法》

通知公告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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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配合实施国家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
1.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2.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出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服役中途退役者,学校准其复学。
3.服现役期间如有违犯军纪和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者,学校不予办理复学。
4.学生退役后复学,原则上编入相同培养层次的同一专业学习(原专业未招生时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其复学年级原则上按照入伍时年级确定(如二年级入伍,复学时原则上编入二年级进行学习)。
第二条  入伍学生的成绩管理
(一)课程成绩评定
1.入伍学生须在入伍前参加入伍学期的课程考试,若因入伍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无法参加课程考试者,任课教师须结合下述情况进行成绩评定:
(1)学生入伍时所处学期的课程,已修学时达到或者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者予以免试,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予以免试,直接评定学期成绩。
(2)学生入伍时所处学期的课程,已修学时未达到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者,按课程重修程序办理。学生退伍复学后可以继续修读该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2.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在校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除《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外,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学分的,可申请在部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由学生学籍所在系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考核,给定成绩。
(二)课程成绩记载
1.入伍学生所在教学系部负责通知到授课教师,按要求做好入伍学生所学课程成绩的评定和提交工作。
2.入伍学生的成绩评定工作,必须于学生入伍时所处学期期末成绩评定工作结束时完成。
第三条  毕业证书管理与发放
入伍学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具体流程及规定参照《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十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