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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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参军入伍,报效祖国,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防建设的氛围,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报名应征的在校学生,服兵役后给予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条 学生在大三年级参军入伍,不需要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入伍前需完成相关补考科目考试。入伍后,可在部队自修大三学期的课程,并向所在系提出给予成绩申请,由所在系结合学生自修课程情况给予相应成绩。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准予毕业,与同届毕业生一同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大一、大二年级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后,不是党外积极分子的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和意愿可优先确定为党外积极分子;是党外积极分子的学生,在达到党员标准的前提下,可优先确定为组织发展对象。
第四条 退役复学大学生是贫困生的,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时,可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待遇。
第五条 退役复学大学生,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者,均上浮两个等级,上浮等级后达到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标准者,优先确定为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第六条 严格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入伍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教发〔2013〕152号)文件规定。